以下情形皆为孕妇可解除劳务关系所包含之范围:
首先是在试用期内若经证明员工未能达到相关岗位聘用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在工作中严重违反本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
再次是由于工作行为过失,构成了严重的利益冲突,给本公司带来了巨大损失;
最后,当女性职工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合同,以至于对所在企业的整体工作产出形成严重不利影响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