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
本诉讼中医疗费用应依医疗机构开出之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票据及病案与诊断证明等相关文件为依据,以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前所产生的实际数额为准进行确定。
2.误工工资:
当事人受伤期间的误工工资应依照其损失的工作时间以及经济状况来确定。
3.护理费用:
护理员的工资报酬以及照看护理对象的数量和护理时间长短共同决定了护理费的额度。
4.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包括受伤者及其必要陪同人员因就医或转院而发生的所有交通费用。
5.住宿费用:
住宿费用可以比照当地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予以估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同样可参照当地政府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确定。
7.营养费用:
营养费用应根据当事人受伤害后身体情况参考医疗机构对此类情况的建议来确立。
8.身体残障补偿金:
根据伤者残疾程度借鉴医疗机构的方案来制定具体数额的身体残障补偿金。
9.肢体畸形辅助器费用:
肢体畸形辅助器费用的计算应该以日常使用器具的基本合理费用标准为基准。
10.生命赔偿金:
生命赔偿金应当按照该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财年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农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来计算。
11.被抚养人生活费用:
应根据抚养人失去劳动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财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和农民年平均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准则来加以评估计算。
12.心理创伤补偿金:
此种安慰金应该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心灵创伤补偿责任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加以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