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所明文规定,征收农用地产权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其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区片综合地价作为依据进行确定。
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全面综合考虑到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土地资源的优劣状况、土地产出价值、土地区域位置、土地供求关系、人口数量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该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或重新发布。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且足额地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同时还须妥善安排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