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出售及后续安置赔偿款项问题,按照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条文,在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如果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合同基本前提条件产生变化,甚至存在明显违背商业风险时,若强行要求继续执行该合同将对其中一方造成严重不公时,受到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依法与对方进行重新商议;
如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达成新协议,当事方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解除原有合同。
然而,在此案例中,情势变动是在房产交易合同因清偿而终止之后才出现的,因此并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