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过程之中,我们常常会选择在缴纳首付款的那一刻同时签订购·房合同。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的第一款,在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之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购买者双方均应该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购·房合同。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是:
如果该商品住房尚未达到可以进行销售的标准,那么开发商就无法进行销售以及向购买者收取任何类似于预订款形式的费用。
然而如果商品房已经满足了销售的条件,那么开发商则需要在签署正式的购·房合·同之前向购买者收取属于预订性质的费用,并且在签署购·房合·同的那一瞬间,这些已收取的款项必须要全部用于充当购·房价格的一部分;
如果在这个环节上存在着双方都不能够协商达成正式购·房合·同的情况,那么开发商将不得不向购买者全额退还所有已收取的款项。
最后,若双方有专门的约定的话,这里就依据他们作出的约定来处理相关事宜。《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