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位负责任的宠物品种繁育家或养犬爱好者,在外出活动时必须充分保障宠物安全,如使用适当的犬只牵引工具及适时接种各类疫苗等。
然而,仍存在部分人士持有错误认知,认为外出遛狗时无需使用约束工具并不会构成任何违法行为。
实际上,这种观点值得商榷。
因为若平日中的爱犬对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侵害,应当承担赔偿和道歉义务的主体,始终为其占有者以及管理人员。
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养而无教,乃犬主之过”。
假设由于他人恶意招惹、挑衅导致的犬类攻击事件发生,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养犬者的确无需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在此情况下明明可以通过有效的预防手段来规避潜在风险与问题,为何不主动做好防护措施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