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除合同关系。
2.若符合合同所约定的解除事项出现,则解除权人有权宣布解除合同。
3.当满足以下任一情形时,当事人均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解除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首先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实现合同目的;
其次是在合同履行期限截止之前,如果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出自己将不会履行主债务或已经通过行动表明这一事实;
再次是当事人一方存在逾期履行主要债务的现象,经过积极催促之后仍然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履行;
最后是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债务过程中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导致无法达到合同预定的目的;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事宜。《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