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因医疗器械存在瑕疵而导致病患受到损害时,其既有权向提供该医疗设施的医疗机构提出索赔要求,同时亦可行使权利向相关医疗器械制造方进行追责维权。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由于药品、消毒产品以及医疗器械出现质量问题,或输入不符合标准的血液引发的对病人身体的伤害事件,患者均有资格向药品上市许可所有人、生产商及血液供应机构索求赔偿,当然医疗机构同样要为自己所提供的设备所导致的事故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