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事件中,该公司无权独自决定取消劳动合同。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在员工明确表达对于调岗表示反对的情况下,资历深的公司若依然以自己的意志决定进行调整岗位,将严重损害到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员工未能准时到达公司为他们安排的新的工作岗位时,资历深的公司如果再擅自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这无疑对员工而言是一种极度的不公和歧视。
对此原因,资历深的公司单方面取消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行为,属于明显侵犯了员工的权利,应当被判定为非法,并依法取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