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劳务合同届满不再续期且未能获得相应赔偿时,受雇方如欲寻求法律援助,可向上属管辖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明确的仲裁申请,其中应包含书面形式的仲裁请求及按被申诉方人数要求提供正本复份。
在撰写仲裁申请书时,必须完整涵盖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阐明申请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历以及工作单位及主要居住地等个人信息;
其次,列明申诉对象之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及现任法人或总经理等职务信息;
再次,需明确表达出申诉请求(事项)及详细陈述其立足于哪些事实依据或理由;
最后,罗列出所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来源之处,同时注明证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对于部分劳动者确实无法做出详尽书面仲裁请求书的情形,亦可采取口头申请方式,将申诉要求记录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笔录中,同时将上述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