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入婚后生活之后购置的房产通常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享资产,具有特殊性质且此房产系婚姻关系延续期间产生的生产增值、经营盈利、资本投入等显著经济收益的表现形式之一。
然而,若婚后购房行为由单方面出资完成且当事人之间签署了明确约定以为其单独所有的书面文件,那么这处房屋便可成为该个体独立拥有的私人财产。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以下各项财产,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享有同等处置权:
(一)工资收入、奖金奖励、劳动报酬等各种额外收入;
(二)通过生产活动、经营市场、举资投资所取得的经济利益回报;
(三)知识产权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收益;
(四)遗产或赠与财产,除非符合本法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款项的例外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归属夫妇共有的财产。
在此过程中,夫妻对上述共同财产享有确实的平等支配与处理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