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人退出合作关系之时,若已经完成了结算工作,那么他们无需为离职之后所产生的负债负责。
然而,若是尚未进行结算,则仅需对其离职之前所牵涉到的债务负有不可撤销的全部连带责任。
当发起合资公司或合作组织之际,每个合作伙伴都需要签署一份详细的合资合作协议,这份书面协议应明确列示出资额的具体形式以及数额,并涉及权责分配,同时还应当记载出资金额和缴款日期。
有鉴于此,尽管每位合伙人都是享有退出现职的权利的,但其离任仍需要妥善处理好遗留下的财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