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间,必须签署合同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然而,试用期合同并不能独立存在,而是应被纳入到整体的劳动合同之中。
当建立雇佣关系时,应该按规定缔结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已经有了劳动关系却尚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出现,则应该在自开始雇佣之日起的一个月之内完成这个程序。
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但是不满一年的情况而言,试用期的上限通常是一个月。
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但是不满三年的情形,试用期的上限通常为两个月。
至于三年以上且稳定性较强的劳动合同,其试用期的上限则通常是六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家用人单位跟同一名求职者之间只能进行一次试用期的约定。
如果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的条款,那么这种情况下的试用期是不会被看作有效的,这段时期其实就是整个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