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商业用房与居住性质房屋的拆迁补偿显然无法同日而语。
在客观情况下,商铺拆迁所能得到的补偿往往较之于住宅拆迁更为可观。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商铺拆迁所涵盖的范畴远不仅仅局限于房屋使用权益的剥夺,同时也涵盖了商铺可能产生的利润价值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内容,全部这些因素均应被纳入到补偿范围之内进行考量。
因此,从房屋价值以及补偿项目两个角度出发加以对比分析,便不难发现,商铺对于门面房而言其价值无疑是显著偏高;
此外,补偿金额中亦新增涵盖了停产停业损失等一系列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