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实施拆迁时所进行的赔偿标准为,依法支付给业主的房屋补偿费用及装修的理赔款、拆迁期间必须的房屋安置费用以及拆迁后的搬迁费用、针对特殊情况提供的困难补助金与奖励费用、以及房屋内部各类家用电器设备迁移所需的补偿费用等等。
2、在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内,市政府及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征收人给予适当的经济支持与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