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房屋所引发的搬迁及暂时性居住场所的安置补偿;
3.以及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此过程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将制定相应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向被征收人提供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关于具体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的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来予以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