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医疗机构存在过失行为,却未能对患者造成实质性伤害时,医院便可依法予以责任豁免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
其一是在极端紧迫的医疗状况之下,为了拯救濒临死亡的病患生命所采取的紧急医学处理手段而导致了不良后果;
其二是在诊疗过程中因患者病情异乎寻常或患者身体素质独特从而引发了不可预测或难以防范的医疗意料之外事件;
最后一种情况是在当前医学科技水平下,出现了无法预见或无法预防的不良后果。《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