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该基于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基础,在综合评估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后确定。
针对年龄为三周岁的未成年人,由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提出的子女抚养权要求,如果满足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该要求将被优先考虑:
(1)已进行了绝育手术,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再生育;
(2)子女同他们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已经相当长,改变现有的生活环境对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显然存在负面影响;
(3)父母并没有其他的孩子,然而另一方却拥有多个孩子;
(4)子女同父母生活在一起时,能够得到更好的成长机会,而另一方则因为患有长期难以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病症,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因此不适宜继续与子女共同生活。
在大多数情况下,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条件的要求大致相当,双方都希望子女能与自己共同生活,但是如果子女已经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了很长时间,并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能力并愿意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外孙等人,那么子女能够与父母其中一方共同生活的可能性就会得到提升,这个因素也将会被作为子女随父母生活的优先考虑条件。
当以尊重并保护子女利益为前提条件时,如果父母双方能够达成合理、公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轮流抚养子女协议,那么这种做法也是可以被接受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