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遗嘱的变更方式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明示变更以及默示变更。
如果遗嘱人已经立下了多份遗嘱,且这些遗嘱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情况,那么我们将以最后一份遗嘱作为最终的执行依据。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之内,依照法定程序对自己的财产或者其他事务进行的个人处置,并且该处置在遗嘱人去世后立即生效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