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律师服务业所收取的费用实行政府主导下的定价机制及市场调节制度。
其中,对于律师事务所以受托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领域业务为例,包括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报和投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或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以及代理各种类型诉讼案件的申诉活动,这类服务的收费均需遵循政府制定的指导价格体系;
而除此之外,律师事务所所提供的其他诸如诉讼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则主要由市场供求关系调控,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