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欠款无法偿还问题时,我们可尝试与债权人进行妥善协商并商定分期还款计划。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债务理应得到清偿。
若目前暂无能力全额偿还债务,但经债权人许可或由诉讼法庭做出裁决,债务人可以选择分期形式逐步偿还债务。
然而,具备还款能力却拒绝偿还义务的行为,将由诉讼法庭依法作出判决,强制其履行偿还责任。
因此,毫无疑问,作为债务人,我们必须承担起偿还债务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暂时性的无力偿还,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通过分期方式逐步偿还债务;
另一种则是永久性的无力偿还,此时,仅能以债务人现有的个人财产为限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六十九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