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认定使用虚假信息制造的信用卡以及借助虚假身份证件获取的信用卡进行违规操作者;
(二)对已过期损毁且丧失支付能力的信用卡进行违法利用者;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及其涉及的责任方;
(四)无正当理由大量透支、不及时返还并严重损害发卡银行权益的用户行为。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主体是持有信用卡的客户,其目的在于实施非法占有的行为,通过超越规定的限额或期限进行透支,并且在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之后依旧不采取积极措施进行还款。
对于那些盗窃并违法运用信用卡的当事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和判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