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协议离婚并解决与子女相关事宜后,探望子女的次数将依据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探讨出符合日常需要和便利性的方案,但也需防止频繁探望对子女正常生活产生过多干扰,因此具体的谈判应注意周全考虑。
如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可提交至法庭裁决。
通常而言,每月两次到三次的探望次数是较为合适的。
然而,实际情况因人而异,依照各家庭的特殊状况,法庭可能会做出相应的不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