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作出如下详细解读和诠释:
首先,纳税人若故意采用欺骗或隐匿等手段实施虚假纳税申报或对申报事项不予申报,从而逃避缴纳税款金额达到较大的标准且占据应纳税额超过百分之十以上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刑罚,同时还将被处以相应罚金;
其次,若纳税人的逃税行为更加严重,如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庞大并占据应纳税额超过百分之三十以上时,则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此外,对于扣缴义务人而言,如果他们也采取了上述列举的手段,导致未缴纳或少缴纳已扣押、已收取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话,也将按照前述条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