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展开房屋征收程序之前,务必先行对住户进行适当补偿;
而后才能启动搬迁事宜。
具体而言,由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或县区级人民政府向受征收人提供补偿之后,受征收人理应遵循补偿协议或补偿决议所确立的搬迁期限,达到并完成相应的搬迁作业。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与个人均禁止采取暴力手段、威胁手段,或是采用违法行为如断水、断电、断路以及阻碍交通等手段强迫被征收人搬迁。
同时亦严禁建设单位介入搬迁环节。
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在法定期间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发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议规定的期限内依然未予搬迁,那么该市或县区级人民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执行。
至于强制执行申请书时,需要附上详细的补偿金额、专门的存储账户资料,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性住房的具体地址及其面积等全面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