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符合法定变更条件,则有关拆迁协议依法享有变更权。
具体而言,存在如下几种情形时,拆迁补偿协议可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撤销或变更:
首先,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变更或撤销的诉讼;
其次,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订立过程中显示出明显的不公,则任一拆迁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最后,若一方当事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趁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危难之际,致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