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述房产为单一方独立购置所得,若离婚将该房产视为购置方所有,而在此过程中,如为夫妻共有财产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则在最终的房产切割环节中,取得房产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补偿。
反观,如果该套房产的购置是由夫妇二人共同承担的,且仅有一方在相关权证上进行了注册记录,那么在离婚之际,倘若记录方能够承认并证明其确实为房产购置所出过的资金贡献,便可将此房产视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分割。
依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处置方案应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遵循有利于子女抚养、女性权益保障以及无过错方利益的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对于丈夫或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所享有的权益等方面,也应当依法得到充分的保护与尊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