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保证人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首先是与案件本身毫无关联;
其次是具备充分履行保证责任的能力;
再次是享有政治权利,且身体自由并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是具有稳定的居住地及足够的经济收入来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之明确规定,对于被控告或被指控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且应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而在第六十九条中,对保证人的资格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首先,保证人与案件本身应无任何牵扯;
其次,保证人应有能力履行保证责任;
再次,保证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且身体自由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最后,保证人应有稳定的居住地及充足的经济收入来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