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于自然人实施保险诈骗犯罪活动而言,诈骗金额达到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已被视为“数额较大”范畴;
而当其诈骗金额高达人民币¥50,000元以上时,可被归类为“数额巨大”;
至于当诈骗金额飙升至人民币¥200,000元以上时,无疑已经构成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
而在单位实施保险诈骗犯罪行为方面,如果诈骗金额能够达到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里程碑,将被视作触犯“数额较大”之规定;
而当单位涉案金额攀升至人民币¥250,000元以上之时,可以被定义为“数额巨大”;
更为严重的是,假如单位实施保险诈骗造成的损失超过人民币¥1,000,000元以上的话,则必然会被定性为“数额特别巨大”的违法行为。
因此,我们有责任明确地告诫各单位领导层,个人或者单位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只有在该行为所涉及到的诈骗金额达到了上述程度后,才会被判定为“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