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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送餐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4-26 15:25:19 已帮助13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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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餐工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工作性质为看门的人员是否能够被视为具有劳动关系,必须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与分析。
在进行劳动关系的确认过程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便是劳动者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着各项在管理层面上的约束与被制约关系,接着便是雇主是否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薪酬,以及最终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提供了可供其进行有效劳动的工作环境及条件,透过这些方面的综合考察可以确定双方之间是否建立起了真正的劳动关系。
此外,若是由雇主招聘进入企业的劳动者并未与之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然而只要具备以下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项,那么即可认定这段劳动关系的真实性:
(1)首先,雇主自身及其所聘请的劳动者都需满足法律法规对于主体资格的相关要求;
(2)其次,雇主需遵循相关规定,制定出适用于所有劳动者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且劳动者需接受雇主所实施的劳动管理,从事被雇主安排的有钱报酬的劳动事项;
(3)最后,劳动者所提供的劳动行为应当属于雇主业务运营的必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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