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所借款项,则贷款人享有收回部分乃至全额贷款之权利,对于违规使用的金额将按照银行规定的利率提升罚息比例。
如行为严重,银行有权在某一时期暂时中止向其发放新的贷款业务。
(2)如借款人未能按时归还所借款项,贷款人有权采取追讨措施以确保自身权益,同时按银行规定加收相应罚息用于警示。
(3)若借款人因为使用借款而导致损失浪费或者利用借款合同进行任何非法活动,贷款人均有权力回收其本金及利息,相关部门应对直接负责的人员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以及法律经济责任。
若情况严重者,则可能面临司法机构的深入调查与刑事责任的追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