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未签署明确期限的协议同样无法在任何时刻自行解除,而只能依据特定的流程进行终止处理。
通常来说,各种合同的解除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发起签订协议之时,双方即可共同设定一些解除的前提条件,待这些解除条件满足之后,便可按约解除合同;
其次,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了某些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则当事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解除该合同;
最后,若双方经过充分、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了共识,同意解除既有的合同,那么这也是完全可行的解除方法之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