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违约补偿问题所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赔偿原则(即,完整且完全地给予受害者赔偿);
合理预见原则(即,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应当依照一定标准进行估测和评估);
损益相抵原则(即,根据具体情况,将收益与损失同时考虑在内,以确定最终的赔偿金额)以及法定其他原则等(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赔偿原则,如过错赔偿、无过错赔偿等)。
这些原则具体表现为:
若一方违约,则需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义务,以此来保证合同能够顺利执行;
同时,必须要求违约方承担进一步完善合同履约程序的责任或是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合同履行受到更大的影响,从而给另一方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而在计算损失赔偿时,则需要考虑到实际的损失规模,并综合考虑合同履行后可预期的利益增长情况,最终得出一个精准合适的赔偿额度。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条款的考量因素,同样也属于合同违约的重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