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该范围主要涵盖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包括主债权、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所需支付的相关费用。
2.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可以简单理解为,当房地产抵押权人的作为被担保对象的主债权面临无法按期偿还的情况时,不需要征得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便可自行对抵押房产实施处分,并从出售所得款额中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得到相应的清偿。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物的范围效力。
这里主要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地产本身,相关房产的附属物如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与房地产紧密相连的各类从属权利,及由房地产衍生产生的孳息收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