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贷款由夫妻共同签署确认,则该项借款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然而,若是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其婚姻持续期间(即未解除、结束或宣告无效之前),以自身名义为主体进行的贷款行为,且所负债项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债权人有权以这部分负债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为理由向法院提出相关主张。
然而,如若以个人名义进行的贷款行为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那么这部分负债便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
根据2021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主体进行的,主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均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