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场景下,租户作为住宅或商业空间的实际占用方,在某些情况下具备部分类似于业主的权益。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租房者对所租赁房产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然而却无法拥有和处置这些财产。
如若租房者能按照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那么他们同样成为了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具有参与和讨论物业事务的权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