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过程中是否存在给予一个月事先通知的情形,需依实际情况来决定。
当满足以下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要求时,雇主须提前三十天向员工告知或额外付出一个月的薪资给员工:
(一)若员工患病或受到工伤影响,需在相应医疗期后才能重返原工作岗位,亦或是无法继续承担由雇主安排的其他职务;
(二)如果员工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即便经过培训提升技能或更换岗位,仍旧无法胜任工作任务;
(三)当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托的客观环境产生了重大的转变,导致双方无法按照原有的合约标准执行,且经过雇佣方和被聘方的共同协商,未能够对改变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