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具备的基本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诉讼时效并非受到各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干涉或者左右,而仅仅被视为一种由法律所定义的专业名词;
其次,无论在何处何地,诉讼时效都具有绝对的强制力,并且这种强制力并非仅仅源自于相关法规的制定者,而更是源于每个人对法律的尊重以及敬畏之情;
第三,诉讼时效实际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因素,即法定期限的长度以及某些特定事件的发生,这两者共同构成了诉讼时效的实际运行结果;
最后,虽然诉讼时效确实主要适用于各种形式的请求权,但其涵盖的范围绝非无所不包,实际上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权利并未包含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