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署环节中,应用业务章实为不可取之举。
其主要原因在于,业务章并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换言之,它无法发挥出代表公司进行对外活动的有效性。
相反地,业务专用章通常主要运用于公司在与外部合作伙伴进行商务洽谈、开发项目、业务运营以及财务处理等具体事项上。
因此,在实际签署合同时,我们建议您尽可能地采用合同专用章或公司的正式公章,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双方当事人采取书面合同书的形式签订合同时,只有当所有当事人均已签字、加盖公章或者进行了指尖按下指纹的操作后,该合同方能正式生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