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变造股票债券罪,其关键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涉及到我国国家层面关于各类有价证券的严格规章制度,像是股票与债券等相关领域;
其次,从客观角度分析,该类犯罪通常表现为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有价证券之管理的具体规定,例如私自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的债券,且涉及的金额达到特定的数量界限;
再次,该类案件的犯罪行为主体较为广泛,既涵盖了各类单位组织,也包含了众多个人自然人;
最后,在主观层面上,犯罪嫌疑人必须明确意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其动机应归因于通过实施这类活动谋求非正当经济利益。《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