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条明确的规定,那就是关于遗嘱形式的问题。
对于自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及代书遗嘱等等,都应该由遗嘱人亲自用笔进行书写,并且需要进行签名字迹的确认,同时还需要标注出相应的年月日信息。
除此之外,这些遗嘱的合法生效还需要满足一个重要条件,即必须要有两位以上的见证人出现在现场,并且他们也需要签名并注明各自的年月日。
当然了,如果是由其中一名见证人进行代为书写,也同样需要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在这份文件上留下自己的姓名和年月日信息,这样才能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