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企业若需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企业有权提前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第二种方式为协议解约,即只要劳动合同当事人达成共识,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类型则为法定行为,具体又可细分为三个子类别:
首先,对于因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原工作或企业重新分配的新工作而导致的开除;
其次,如果员工因为生病、受到伤害等原因导致无法继续从事原先职责且无法适应新岗位,或是在工作表现上存在较大问题,给公司带来了较为严重损失或者关联违法行为的;
以及,如果员工因为涉嫌犯罪活动被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导致其与企业关系破裂的,都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项。
其次,对辞退行为作出规范,如果员工的身体状况和工作能力已经发生严重变化,或者由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经济环境已经发生剧变,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却未能就合同更改达成最终一致的,企业均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至少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
第三种情况是由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即当企业面临破产风险或者生产经营情况严重下滑,需要减少员工数量来维持正常运营的,这种情况下企业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发出通知并征询他们的看法,同时还应该将这一决策告知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