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协议之时需要拟定公允的定金条款。
其中,定金数额不得超出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当债务得到全面履行之后,定金须由双方按照协议的约定抵作价款或得到退还的权利。
然而,如果将定金交付的那一方未能依照商定的义务进行明确的债务履行,其便失去了要求归还所交定金的合法权益;
而若受到定金的那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那么他们必须对收到的定金双倍予以偿还。《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