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以下各类情况下所产生的权益将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首先,该部分权益包括了一方在缔结婚姻之前就已拥有的个人财富;
其次,如果另一方因为遭受身体损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或是残疾人生活补偿费用也将属于这一方所有;
再次,若遗嘱或赠予合同明确规定该类权益仅可由其配偶中的一方享有,那么此类项下的相关权益亦将归属该方所有;
此外,那些专供夫妻一方使用的日常生活用品也应计入这一部分财产之中;
最后,对于其余应当绝对地归属于某一方所享有的权益,同样应当视作该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