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胁、强迫他人订立遗嘱自始无效。
所谓“遗嘱能力”,是指一个公民依照法律规范,享有形成并确立遗嘱,在自身财产领域内自由处置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遗嘱人生存期间所具备的行为能力。
遗嘱必须基于遗嘱人自愿、真实的内心意愿来进行。
此外,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任何法律法规。
针对无效部分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当遵循法定继承原则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缺乏民事行为能力或受到限制的公民所订立的遗嘱自然是无效的。
遗嘱应充分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志,受到了欺骗、压迫等压力而产生的遗嘱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
任何被认定为虚假篡改的遗嘱都将被视为无效。
被篡改过的遗嘱中,被篡改的部分亦丧失其原本的有效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