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关于整体犯罪构成,本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于档案这一关键领域内的管理体系。
(二)对于犯罪行为的客观性,本罪在实践中往往集中于违反了档案法规的明确规定,涉及到擅自出售、转让国家所拥有全部档案的危险操作。
(三)从犯罪主体角度分析,本罪涵盖的犯罪主体可以视为广泛的社会群体,即凡是符合刑事规责年龄标准且能够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参与者。
(四)在犯罪动机上来说,本罪表现为故意的主观倾向,包括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出卖或者转让的物品是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如果行为人并不知晓其出卖或转让的是国家档案的话,那么就不能够被界定为此罪的犯嫌人员。《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