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与残障人士解除婚姻关系并不等同于遗弃行为。
遗弃罪是指那些在法律规定下负有赡养责任的个体,对于老年、未成年、身患疾病或无法独自生活的群体,有意或无意地不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关怀,而且此类行为情节恶劣。
然而,对于健全公民与失去自理能力的残障人士之间的离婚问题,并无明确的法律限制,但在处理此种情形的离婚案件中,法院将充分考虑残障人身心状况的特殊性,给予他们充分的关注和关照,尤其在财产分配方面,更倾向于偏袒生活更为艰辛的那一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