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依法解除购房合同:
首先是若购房者与出售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
其次,倘若出售人在交付物业期限上逾期超过了特定时间界限时;
再者,若售房者提供的房屋品质未能达到双方所约定的准则,而且无法通过修复手段恢复原状或者经过修复后仍然达不到原先定下的质量要求时;
此外,如果售房者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从而导致无法获取房屋所有权证明书时;
接下来便是当房屋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了法定比例(即超过3%)时;
最后若是卖家未经许可就擅自更改了规划设计等行为时,也可以作为解除购房合同的理由之一。《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