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在城市居住区用地里程碑条款中,规划土地的总持有期限普遍确定为70年。
然而,这只是一个基本的通用准则,实际操作时,还需要考虑到诸多因素,例如各个土地类型之间的差异及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
就此而论,商品化的土地若根据其潜在用途的不同,其使用期限也将因地制宜。
以国有性质土地为例,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其对土地使用年限有着完整且详尽的划分与阐释:1.住宅用地:绑定70年;
2.工业用地:有效期为50年;
3.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保健及体育事业用地:同上;
4.商业、旅游业及娱乐设施用地:设定为40年;
5.其他综合性或多功能用地:使用期限同样为50年。
当住宅建设用地权属年限到期之时,土地使用者有权自助选择是否续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