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单方面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未必具有法律效力。
就购买房产而言,单方面签署的交易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具有有效性,原因在于购置财产并不需要达成夫妇双方的共识。
然而若是涉及房产出让事宜,若该房屋并非属于夫妇共同资产,而是签署合同方的个人财产,那么由其一方单独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协议便理所当然地具有法律效力。
但若要出让的房产为夫妻共有的财富,倘若购房的第三方是出于善意并且在支付合理对价款的情况下购买房产,那么夫妇单方面签署的买卖合同便可视为有效。
然而,如果第三方并非出于善意购买房产,或者即使是出于善意但未支付合理的对价款,那么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共有财产不能由任何一方擅自处置,因此该房地产买卖协议将视作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